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县殡葬改革的通告
石政通告〔2008〕8号
为切实加强我县殡葬管理,改革丧葬习俗,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和谐石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均为火葬区。火葬分区域、分阶段实行。县城规划区内楚江镇行政辖区和二都乡天供山、月亮山、陈氏祠、曹家棚四个社区居委会行政辖区为首批实行火葬的区域。自2008年12月1日起,该区域内依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丧葬费、抚恤费待遇的公民死亡后应当火葬,不火葬的,丧主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费。自2009年3月1日起该区域内公民死亡后一律强制实行火葬。其它范围推行火葬的具体时间由县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二、县域实行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火化。
县域范围暂未实行火葬区域或其他非火葬区的公民在我县实行火葬区域(含医院等)内死亡,一律火化。
县域范围暂未实行火葬区域内的公民死亡,生前遗嘱火化或要求火化的,应当遵照其意愿火化,他人不得干涉。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高度腐烂的尸体,医院或丧主应当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遗体处理后火化。
城区流浪乞讨人员死亡,经当地公安部门鉴定后一律实行火化。
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及宗教人士,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公民死亡后骨灰可以由死者亲属保存,也可以葬于公墓,但不得葬于公墓以外其它地方。提倡保护环境不留骨灰或者骨灰深埋树葬。
严禁将应火葬的公民遗体进行土葬或将其火化后骨灰装棺土葬。凡违规土葬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等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四、城区(县城禁鞭区)公民死亡后应在殡仪馆或其它室内场所治丧,不得在城区公共场所和居民聚居区(即居民住宅小区)内搭篷办丧事,不得搞迷信道场活动。禁止在城区出殡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冥钞。
五、严禁从事非法墓葬经营活动。严禁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严禁在县域实行火葬区制造、销售土葬用品,违者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销售金额1—3倍的罚款。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殡葬管理规定办理丧事的丧户提供车辆、流动餐饮、乐队、气球、拱门、灵棚等一切服务。
七、借办理丧事之机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或阻碍执行公务、侮辱殴打殡葬执法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乡镇(区)、各村(居)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殡葬管理法律、政策,积极推行火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切实搞好殡葬改革。
九、中共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要带头按规定办丧事,凡干扰殡葬改革,为亲属或他人大办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十、本通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石门县民政局